展览活动《指南》提出四项措施
据国家卫健委网站1月7日消息,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,落实《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的总体方案》有关要求,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。《指南》提出四项措施。
一是展览活动风险评估。展览活动举办期间,应依照国家和属地政府相关规定,落实疫情防控要求。如疫情严重或有扩散趋势时,应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暂停或延期举办。
二是人员防护措施。《指南》强调,展览活动举办单位负责参展商和观众参与展览活动的疫情防控,展览活动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。展览场所可设立专班,摸清展览区域底数,“一展一策”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。落实展览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,细化全环节、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。
三是展览场所防控措施。《指南》明确,展览场所应合理规划场地分区及展位布局,设定明确的防疫功能区,如落客区、安检区等,各分区间的连接通道宽度和展位间距应符合防控要求。
四是其他保障措施。根据《指南》,来华参展的国际展品,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等法律规定和有关检疫要求。各地应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本地区疫情防控总体要求,结合本地展览活动疫情防控需要,因地制宜因时制宜,及时动态调整和完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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